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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中办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共产党员 2022-01-24 08:51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强化分行业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资源,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来源等,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注意引导和促进领导人员在推动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等管理监督有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组织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 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01-30
部门解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在深入研究、摸清底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具体举措、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二、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包括三部分:(一)“工作目标”。按照“需求导向、统一规范、数字赋能、集约高效”的原则,确定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群众为目标,加快推进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全面提升12345热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明确提出,2021年10月底前,各级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类热线统一归并至12345热线。推进12345热线与有关诉求渠道融合,优化12345热线运行管理机制,强化12345热线运行支撑保障,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持续推动山东热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二)“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细化了21项具体任务,包括归并、融合、优化、保障四个方面。1. 关于加快推进热线归并。提出了高于国办归并标准的省级热线归并清单,要求各市不得低于《意见》要求和省级归并标准,同时对统一热线名称和平稳过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 关于实现与相关业务融合联动。提出推动12345热线与其他企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融合联动,发挥整体合力。建立健全12345热线与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实现按诉求办理职责转接电话;推动12345热线和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工作融合发展,实现企业和群众诉求的受理渠道、承办范围、运行规范、业务系统、管理机制等统一;推动12345热线与本级信访业务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实现热线和信访诉求信息查重比对,避免多头办理。3. 关于优化12345热线闭环运行机制。提出完善12345热线受理、派单、办理、答复、回访、评价、督办、办结等工作流程,健全对企业群众诉求高效办理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实现闭环运行。明确了闭环运行中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包括明确受理范围、拓展受理渠道、拓展承办范围、规范受理转办、限时办理答复、完善回访重办、加强督办问责评价、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等8个方面;其中,在拓展承办范围部分提出可将党政群团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中央驻鲁单位纳入12345热线承办单位范围,是对《意见》的较大突破。4. 关于强化12345热线运行保障。从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承载能力建设、加强知识库建设、强化数字赋能、确保热线信息安全、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加强热线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保障12345热线高质量运行提出明确要求。(三)“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了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市政府办公室(厅)牵头负责本市12345热线归并优化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明确了责任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细化任务、倒排工期、压实责任;承办单位要明确部门内部热线办理工作职责和人员,做好热线归并后的工作衔接和业务延续;设置专家座席的,要建立本行业专家选派和管理长效机制。三是引导社会参与。提出建立健全12345热线工作监督机制,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社会监督;定期公开企业群众诉求办理情况,推动开展12345热线服务效能“好差评”;广泛宣传12345热线的功能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群众通过12345热线依法依规反映诉求,不断提升12345热线的知晓度、信赖度和影响力。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04-02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是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任务,也是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为在新的形势下更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时代发展新趋势,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创新驱动,努力推动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使城乡居民更好参与文化活动,培育文艺技能,享受文化生活,激发文化热情,增强精神力量,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奠定基础。 (二)主要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推动品质发展。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强化政治引领,提升人民文明素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坚持统筹建设,推动均衡发展。加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坚持深化改革,推动开放发展。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扩大社会参与,形成开放多元、充满活力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坚持共建共享,推动融合发展。在把握各自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旅游相融合,文化事业、产业相融合,建立协同共进的文化发展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三)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保障国家基本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推动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地(市)、县(区)制定目录。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控制在财政承受范围以内,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攀高,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进一步完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建设和服务标准规范,健全公共数字文化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提升有关指标,发挥引导作用。依托行业组织,加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以省(区、市)为主体,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评估定级结果运用机制,鼓励地方通过经费分配、项目安排等方式,加大奖优力度。 (四)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积极推动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根据实际,加大对城镇化过程中新出现的居民聚集区、农民新村的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力度。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为抓手,优化布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强化县级总馆建设,实现总分馆图书资源的通借通还、数字服务的共享、文化活动的联动和人员的统一培训。合理布局分馆建设,鼓励将若干人口集中,工作基础好的乡镇(街道)的综合文化站建设为覆盖周边乡镇(街道)的区域分中心。具备条件的可在人口聚居的村(社区)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基层服务点。推广“乌兰牧骑”等红色文艺轻骑兵形式,大力发展城乡流动文化服务。继续推进“边疆万里文化长廊”建设,打造“文化国门”。充分发挥县、乡、村公共文化设施、资源、组织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强化文明实践功能,推进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融合发展。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遗馆等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功能融合,提高综合效益。 (五)创新拓展城乡公共文化空间。立足城乡特点,打造有特色、有品位的公共文化空间,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增强实效性。适应城乡居民对高品质文化生活的期待,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功能布局进行创意性改造,实现设施空间的美化、舒适化。支持各地加强对具有历史意义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的保护利用。鼓励在都市商圈、文化园区等区域,引入社会力量,按照规模适当、布局科学、业态多元、特色鲜明的要求,创新打造一批融合图书阅读、艺术展览、文化沙龙、轻食餐饮等服务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业态,营造小而美的公共阅读和艺术空间。着眼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化利用和创新发展,因地制宜建设文化礼堂、乡村戏台、文化广场、非遗传习场所等主题功能空间。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作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分馆。积极推进社区文化“嵌入式”服务,将文化创意融入社区生活场景,提高环境的美观性和服务的便捷性。鼓励社区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六)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融入城乡居民生活,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继续实施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品质。进一步加强错时开放、延时开放,鼓励开展夜间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拓展阵地服务功能,面向不同群体,开展经典诵读、阅读分享、大师课、公益音乐会、艺术沙龙、手工艺作坊等体验式、互动式的公共阅读和艺术普及活动;鼓励“走出去”,创新开展创意市集、街区展览、音乐角、嘉年华等文化活动。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可发挥平台作用,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公益众筹等方式,面向不同文化社群,开展形式多样的个性化差异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提炼开发文化IP,加强文创产品体系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在全国遴选推介公共图书馆优秀阅读品牌、文化馆(站)优秀艺术普及活动品牌。面向不同年龄段群体开展特色文化服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教育融合发展,面向中小学生设立课外教育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文化馆将说唱、街舞、小剧场话剧等文化形式纳入服务范围。积极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让老年人享有更优质的晚年文化生活。加强面向残疾人的文化服务。 (七)做大做强全民艺术普及品牌。切实推动全民艺术普及,使艺术融入日常生活,使生活更具审美品味。推动各地设立全民艺术普及月,鼓励举办全民艺术节,增强社会影响力。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群众文艺创作生产与传播,充分发挥“群星奖”等示范作用,推动创作更多有力量、有筋骨、有温度的群众文艺精品。健全支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机制。举办全国性群众文化展演、调演活动。广泛开展广场舞展演、大众合唱节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以市、县为主体组织“百姓明星”大赛,引导城乡群众在文化生活中当主角、唱大戏。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创新广场舞等群众文化活动管理和服务手段。进一步加强群众文化艺术培训,使各级文化馆成为城乡居民的终身美育学校。鼓励各地以文化馆为主导,联合社会艺术培训机构,组建全民艺术普及联盟,搭建推广平台。充分发挥群众文艺在国际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创造条件组织国际艺术院团到基层开展公益性演出,在“欢乐春节”、海外中国文化旅游年、国际艺术节、多边或双边文化交流中更多地植入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展现中国形象,讲好中国故事,以民相亲促进心相通。 (八)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加强智慧图书馆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图书馆智慧服务和管理架构。提升数字文化馆网络化、智能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共文化云等平台的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功能。推动国家云和地方云、地方云和当地智慧城市平台的对接。整合利用全国群众文化活动资源,打造分级分布式数字文化资源库群,优化资源结构,提升资源质量。加大微视频、艺术慕课等数字资源建设力度。推动将相关文化资源纳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鼓励公共文化机构与数字文化企业对接合作,大力发展基于5G等新技术应用的数字服务类型,拓宽数字文化服务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数字文化大众化实体体验空间,加强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新型文化业态在公共文化场馆的应用。推广群众文化活动高清网络直播,形成“云上群星奖”等群众文化网上集成展示平台。培育线上文化服务品牌。鼓励公共文化机构打造有影响力的公众号,培养具有高粘性的“粉丝”文化社群。推动在互联网视频平台开设全民艺术普及专题。鼓励与企业合作,探索有声图书馆、文化馆互动体验等新型文化服务方式。 (九)进一步强化社会参与。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举办全国或区域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大会,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交易平台,促进供需对接。鼓励利用多种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活动项目打造、服务资源配送等。根据实际,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稳妥推动基层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存在人员缺乏等困难的县级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场馆,可根据实际,通过政府委托运营整体场馆或部分项目的形式,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创新监管方式,重点做好政治导向和服务绩效等方面的评估。规范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文化项目,兼顾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发展,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 (十)促进文化志愿服务特色化发展。实施全民阅读推广人和全民艺术普及推广人培育计划,鼓励专业文艺工作者、书评人等积极组织阅读推广和艺术普及推广等活动,并通过新媒体形式传播艺术和阅读知识。发挥“春雨工程”等志愿服务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美好生活”系列主题志愿服务活动。以省(区、市)为单位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文化志愿服务品牌,以市、县为单位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惠民生的文化志愿服务项目。进一步规范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分类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培训辅导。推动建立各类文化志愿团体。完善文化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制度,逐步建立星级文化志愿者认证制度,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优秀文化志愿者团队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增强广大文化志愿者的工作成就感和社会荣誉感。 (十一)加强乡村文化治理。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将乡村文化建设融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融入乡村治理体系。深入开展乡镇综合文化站专项治理。结合实际,适当拓展乡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旅游、电商、就业辅导等功能。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加强乡村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开展乡村艺术普及活动,依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进“艺术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文化建设品质。建立艺术家、策展人等专业人士与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对接机制,挖掘乡土底蕴,传承乡村文脉。开展“村晚”等富有文化特色的农村节庆活动,形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乡村名片,打造节庆新民俗。整合优质资源与力量,持续开展“戏曲进乡村”等送文化下基层活动。结合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打造特色乡村文化和旅游品牌,拓展乡村文化和旅游发展新模式。坚持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加强对城市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帮扶,推动他们更好融入城市,成为城乡文化交流的重要力量。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广电、体育等部门,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合作,进一步形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培育一批高质量发展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完善政策环境,创新工作手段,积极探索开展各项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发挥创新引擎作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实现高质量协同发展。持续探索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脱贫地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路径,努力实现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加强对地方试点的总结评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完善规范,普及推广。 (十三)加强法制和财政保障。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地方公共文化立法。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执法检查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修订文化馆管理办法,制定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年报编制指南、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与运营指南等配套规章和文件。进一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推动各级财政完善保障机制,把基本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全面实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十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立健全文化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为基层文化队伍搭建展示才华的平台。在文化战线培养一批长期扎根基层,有责任心、有能力、具有深厚实践经验的专家型干部。实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项目,强化实践引导,创新交流机制。鼓励文化艺术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培训。继续开展“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工作。落实基层文化服务岗位人员编制和经费,保持基层文化队伍相对稳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县招乡用、派出制、县乡双重考核等形式,配齐配强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专干。实施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支持项目,支持培养一批扎根乡村、乐于奉献、服务群众的乡村文化骨干。鼓励乡村文艺团队参与乡村文化设施的管理运营和服务,激活基层文化阵地。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1年3月8日          

2021-03-20
新华社: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是中国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见证。革命老区大部分位于多省交界地区,很多仍属于欠发达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革命老区在新发展阶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让革命老区人民逐步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激发内生动力,发挥比较优势,努力走出一条新时代振兴发展新路,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意见》明确,到2025年,革命老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红色文化影响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35年,革命老区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形成,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形成红色文化繁荣、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兴旺、居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新局面。《意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地制宜推进振兴发展,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对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二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强革命老区发展活力,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培育壮大特色产业、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三是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增进革命老区人民福祉,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弘扬传承红色文化、促进绿色转型发展。《意见》提出,要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组织实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健全对革命老区的差别化绩效评估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红色旅游等重点领域实施方案。   

2021-0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9-08-16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8-16